近日,瀛東破產清算律師團隊經過半年多的證據梳理、法律論證及庭審準備,終于在行使撤銷個別清償行為六個月期限截止之前的第三天,將資產和負債均超幾十億元的某企業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為后續企業追償核心資產、實現債務公平清償及通過“破產重整程序”實現企業“涅槃重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案件基本情況
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因爆發債務危機,為維護公司和全體債權人利益,遂決議成立了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簡稱金債委),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被金債委接管,B公司因系其最大債權人,遂當選為金債委的主席單位。在接管期間,該B公司未經金債委、股東會、董事會同意,私自取走原由金債委委托某律所掌管的公章、證照,并利用掌管公章、證照的便利條件,在A公司、其他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肆意低價或者通過所謂的抵銷方式轉讓A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受讓方皆為B公司的關聯企業,以達到個別受償的目的,嚴重損害了A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利益。
制定代理策略
在了解前述核心問題之后,楊婧、范明昆律師領銜的律師團隊與公司高級管理層多次深入面談,掌握了公司雖然訴訟執行案件纏身、員工理財產品必保、集團公司內部債務交錯等不利因素,但也具有核心資產優質、市場運營良好、盈利能力穩定、子公司債務清晰等優點,具有良好的重整價值,只要將被非法轉移的公司股權追回,即可以吸引潛在的投資人,通過重整方式實現企業再生。
經過團隊律師駐場仔細梳理,確定A公司負債幾十億,加上關聯企業,共負債幾百億的規模,決定利用A公司具備破產清算的條件維護A公司的利益,最終制定了“以破產程序撤銷其B企業個別清償、破產受理后憑借關聯關系申請合并破產、利用優質資產條件由破產清算轉為破產重整、最終通過破產重整擺脫B公司控制實現涅槃重生”的整體戰略。
全力攻克時間障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nbsp;根據團隊的法律調查,“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并非法院接收破產申請材料之日,也非破申字案號立案之時,而是指法院經過正式聽證、審查后所正式裁定的受理破產清算之日,所以法院裁定破產受理之日就變得非常關鍵。
然而上海破產法庭成立至今,案多人少矛盾比其他法院更為突出,申請破產到裁定正式受理間隔幾個月非常正常。然而更具挑戰的是,由于A公司在陷入債務危機后,B公司利用掌控公司印章等便利條件,委托了某省知名破產律師團隊進行法律設計,導致個別清償行為違法化識別極為困難,且面臨訴訟程序啟動難、核心證據難以收集、破產受理時間緊等棘手問題。
團隊接手該案時,距離B公司最初的個別受償行為已近4個月,面對破產中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的6個月期間限制以及若以債務人A企業名義申請面臨的材料準備繁多、時間不足且不掌握章照的情況,團隊決定另辟蹊徑,通過與A公司的某債權人充分溝通,最終A公司債權人主動申請A公司破產清算,實現自身債權。
加強庭前溝通并認真準備聽證
在得知債權人已經遞交破產申請材料后,我方“等不起”,也沒有選擇“坐以待斃”,而是主動告知立案法官該案的特殊性、時效對我方的重要性;破申字案號出現后,再三督促具體承辦法官盡快舉行聽證會,并在聽證會中再次明確提出本案的時效是關鍵,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及后續破產的順利推進與否直接相關。在此特殊情況下,法院具有立即審查的義務,極端情況下,可能涉及國家賠償,并請求書記員將我方意見詳細記入庭審筆錄。
此外在申請破產的材料準備中,配合A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的債權人,雖然有生效的判決文書,但是尚未申請執行,并沒有終本執行裁定書表明其經窮盡財產調查辦法仍未獲得清償的事實,遂我方準備了A公司大量其他涉訴案件的判決執行情況的材料以及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明確表明了A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最終,法院在聽證會結束兩天后,即6個月期間屆滿前3天,裁定正式受理破產申請,為后續工作的順利展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后續待法院正式指定破產管理人后,律師團隊將繼續督促管理人盡快提起相關撤銷之訴、推動合并破產、適時轉為破產重整等,確保實現當事人的戰略目的!